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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长江保护法》,将要承担哪些责任,受到哪些处罚?

发布于:2015-06-12 12:19:11 农业常识 阅读:

在2020年12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将会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我们知道现在实施长江禁捕以及保护长江政策,那么如果非法捕捞长江鱼,或者是保护工作不到位,将会面临哪些处罚?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一、非法捕捞长江鱼,要受到哪些处罚?

没收渔货渔具,外加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或在长江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第八十六条中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二、职能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将受到哪些处罚?

四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重处分!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长江保护工作做得不到位怎么办?

所在地区负责人将被约谈!

《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

四、在长江流域引进外来物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限期捕回,并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限期恢复原状,没收收益,并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进行建设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限期恢复原状,没收收益,并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七、对长江水质造成污染,要承担哪些责任?

罚款,整顿!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八、在长江里非法挖沙,要受到什么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以上就是关于《长江保护法》的内容解读了,长江我中国第一大河,孕育着丰富的生态资源,但由于环境污染,造成很多生物濒临灭绝,以及长江水域生态功能退化,因此为了保护长江,才出台了保护法,因此大家务必要按照规定进行,不能私自捕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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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长江法律法制长江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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